基金PK小股东,法槌最终落向了何处?

2021-11-22 11:26:06 来源:互联网 阅读:-
【摘要】二年前,《企业日报》网络版有这么一篇文章《PE对赌小股东,呼唤司法的担当与守护》,披露了发生在江苏徐州一起让PE行业斯文扫地的事:有PE机构将二十五名小股东告上

二年前,《企业日报》网络版有这么一篇文章《PE对赌小股东,呼唤司法的担当与守护》,披露了发生在江苏徐州一起让PE行业斯文扫地的事:有PE机构将二十五名小股东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股东履行回购义务,本息总额4000多万元。一时间,二十五个家庭的生活陷入了风雨飘摇之中。

去年十月,《法律在线》又以一篇题为《小股东被对赌,真相扑朔迷离,又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故事》的文章跟进了此事。作者提到,虽然这是一个弱者常常被忽视的年代,虽然制度设计中鲜有看到对小股东进行呵护的司法倾斜,但是,司法环境正日趋改观,最高院强调:民事审判要践行公平正义理念,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好协调好各方利益。作者让小股东们依然要坚信,这是一个公平正义的时代。

今年十月,随着徐州鼓楼法院林佳锟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沸沸扬扬了二年多的一场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结果是,小股东并不需要承担相应回购赔偿责任。十月的一场寒潮刚刚席卷了大江南北,但小股东们却感受到了来自司法守护的温暖。“灿烂的星光,盛开的花木”又回到了二十五个小股东的生活之中。案件虽然结束了,但小股东因何赢得了这场争讼,司法体系本身的一些制度安排却仍值得人们去探究和反思。

一、法律的天秤偏向了小股东一侧,是因为小股东的弱势博得了司法的同情?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小股东的被诉遭遇确实值得同情,我们看看小股东在上访信函里是怎样描述他们的遭遇的“我们是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大多已经退休或正要退休的年龄。2019年,我们二十多个小股东作为被告,被公司投资方在徐州鼓楼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索赔4000多万元。这些年工程机械行业不景气,公司工资发放常常被拖延半年以上,本就面临一个不正常的濒退生活,这一下更是雪上加霜。若被判承担责任,将累及家庭及子女,一生难以摆脱老赖之名。工力工程公司的前身是国企徐工施工处,当年徐工要上市,需剥离非主营业务,我们同意了;后来国家提倡员工参股改制,我们响应了,掏了钱买下了资产,成为了小股东;再后来,大股东说有投资者看好公司发展,要投资参股进行资本运作,我们相信了。但是,怎么到了最后,这些投资人要我们这些小股东赔偿他们连本带息4000多万元,我们茫然了……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套路?”中国有这么一代人,国家的每一次非理性苦难都被他们赶上了:上山下乡;减员下岗;买断工龄;掏钱买股,每一次都是满满的大道理与正能量,但最后每一次都被时代所抛弃。工力公司的这群小股东很多属于这么一代人,仿佛被遗落在了时代的褶皱之中。

但,可以负责任的说,小股东赢得这场官司,靠的不是强者对弱者的同情,如果同情能大行其道的话,就不会有资本嗜血一说了。小股东赢得这场官司,依靠的是对法律本质内涵的理解。《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部分股东在相关回购文件上都有真实的签字,看起来合同应当成立,这也是一开始很多人认为小股东应愿赌服输的由来。但是,签字盖章只是合同成立的外观形式,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特别强调“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法院应当“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合同法》就合同成立首先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可见只有经过磋商,只有就合同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是合同成立的本质属性。

小股东们在投诉函里声明“我们不懂什么叫合同,但我们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我们从未与投资方见过面,从未一起磋商过合同条款。在公司与投资方还未完成磋商之前,公司就已经要求我们在签字页上先签字了,我们从未见过正式合同,直到这次被起诉。”从小股东的声明函里可以发现,回购条款未经双方磋商,没有就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样的基本事实。那么,究竟应当是“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还是应当在意思表示一致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显然,就合同成立的本质内涵而言,仅仅凭签字外观不足以得出合同成立这样的结论。可见,本案中法槌并非落在了对弱者的同情,而是落在了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本质属性之上。

二、法律的天秤偏向了小股东一侧,是因为小股东的舍命抗争,引发了平息事端的中国式干预?

显然,本案中二十五个小股东在争讼的这段时间内,进行了包括信函上访在内的诸多抗争。看看他们在信函里是怎么无助地诉说的“给领导您去信,向您诉说一个老百姓的故事,向您反映一个草根庶民的心声,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和帮助。若是打扰到您,向您说声抱歉。确实各自命运各自担当,但为了家庭不至于面临灭顶之灾,为了子女能正常地生活,我们不敢沉默。一句粗暴的‘愿赌服输’就已经掩盖了事件真相,一纸粗放的裁决就可能断送了二十五位小股东的余生”。

但同样可以负责任的说,小股东赢得这场诉讼,靠的不是外部机构的干预,一场诉讼涉及几千万,仅仅靠草根的几封抗争信函,就能获得司法的倾斜,在中国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但外部机构表达出的关注能够让法院得以冷静和审慎,继而能够倾听小股东意见中的诸多合理分析。因为,中国法院的审判机制太容易能够让这类案件在外观主义的习得性反应中,在大数据类案检索比对、案件结案率考核等等的制度设计安排中,被集体无意识地程序掉了。

从案件的外观上进行判断,这是法官一种习得性的心理定势。本案一开始就有“投资者已把钱投给了你们,既然股东在文件上已经签字画押,就应愿赌服输”的噪音。歌德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个案就是司法中的一棵棵生命之树,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属性,如果审判不需要把握住个案的特别之处,而以一种大数据类案检索比对的方式来粗犷地判定,那么,将来就可以取消法官这个职业,而代之以智能机器人断案了。就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案件一旦定谳,二审只有百分之十左右的机会翻盘,申诉更是渺渺茫茫。并且,任何系统都有一种维护自己既有输出的本能反应。有鉴于此,刘贵祥大法官才特别强调“司法中的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民商事纠纷尤其是金融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上交易结构往往又极为复杂,很容易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从专业的法律视角思考问题,从而忽略价值判断。这就需要民商事法官在坚持专业判断、逻辑推理的同时,一旦发现某一裁判尺度可能有违基本常识时,要反思是否在某一逻辑推理环节出了问题,从而主动校正,在逻辑和价值的互动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引言中有这么一段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所谓的公平正义也就是民商事审判中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对那些投资只有几万元,持股不到百分之一的股东,若被要求承担4000多万的连带责任,于情于理于法,毕竟很难让人相信这样的裁决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可见,本案的法槌并非落向了外部干预,而是落向了个案的审慎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

发生在徐州地区PE对赌小股东一剧落下了帷幕跨度两年半时间客观讲,鼓楼法院的管理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表现出足够的冷静与审慎。尤其是主审法官更是付出了相当的审判耐心,表达出了严谨的专业思考。作为江苏基层优秀法院或许这些本来就是应当具有的素养,但笔者认为小股东对此应当抱有幸运和感恩之心。因为,假若换一个法院或案件重新来过,作为对中国司法实践有足够了解的一员,笔者心有戚戚,不敢认为小股东能够必然赢得这场争讼。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每一个法官在个案中放下对个人考核指标的关注,屏蔽掉各方噪音的影响,把判决书当成是自己的作品需要的不是大数据类比中貌似无过错自我安慰,而是深入到常青的个案生命之树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感受民众的心声。但是,在这么一个功利的年代,这是何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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